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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三章 經銷商守則

第四章 經銷商權利

第五章 經銷商責任與義務

第六章 經銷產品和市場推廣

第七章 輔助資料和輔銷品

第八章 安然名稱、商標及著作權

第九章 會議制度

第十章 獎勵

第十一章 監督與處分

第十二章 效力結構

第十三章 效力形成


引言

《營業守則》的制定是為了落實《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及相關規定,規范廣大經銷商的行為,保護廣大經銷商及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及相關規定而制定。各個條款都是代表了各自的行為準則,所有經銷商都應該遵照《營業守則》來開拓市場,我們希望您能認真仔細閱讀并充分理解這些守則,以便您了解作為一名經銷商的義務及權利。



第一章 總則

本《營業守則》對與山東安然納米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業務關系的直銷員、經銷商、店鋪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統稱“經銷商”)均具有約束力。內容如下:

1.1經銷商開展業務活動時應遵循的原則。

1.2經銷商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1.3本守則主要適用于公司與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同時亦適用于經銷商與顧客、其他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其目的在于:

1.3.1通過規范經銷商符合商德的、負責任的行為,確保他們享有公平公正的機會;

1.3.2保護和營造能給經銷商帶來長期效益的有利環境;

1.3.3促進經銷商之間的和諧共贏。

1.4 經銷商應遵守本守則。

1.5公司可按市場情況及需要和國家政策的要求修訂有關安然經銷商的各項紀律及安然業務政策,有關修訂將通過公司官方平臺、安然商城等途徑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然經銷商,安然經銷商應自動接受并遵守該調整。



第二章 名詞定義

2.1安然業務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與業務有關的政策及規章制度。公司會將業務政策公布于: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納視界、安然商城等平臺。

2.2安然產品:由公司提供的所有產品和輔銷資料。

2.3“安然公司商標”:Anran、MUSAGETES慕瑟、NAEASE、安然、安然眾合、和悅安然、安然納宜、納神Nashen、安然慕瑟以及在安然系列產品上使用的注冊或未注冊商標。

2.4經銷商:經銷公司產品,經營安然業務的人員。

2.5會員編號:公司用以識別和管理經銷商相關信息的編號。

2.6輔銷資料/器具:與公司有關(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然產品、業務、營銷方式等相關領域)的印刷品(書籍、培訓講義、小冊子、小報、宣傳單張、海報等)、影音資料(錄音帶、錄像帶、影碟、光碟等)以及輔銷器具(各類示范儀器、工具)等。

2.7 《經銷商合同》:安然公司與經銷商之間經協商一致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2.8店鋪:安然公司授權的為顧客或會員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場所。

2.9營業守則:經銷商開展業務活動時應遵守的規則;經銷商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三章 經銷商守則

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申請成為安然經銷商的權利。經銷商需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3.1經銷商申請人須:

3.1.1不得為:

——未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

——全日制在校學生、教師、醫務人員;

——境外人員;

——公司正式員工及其他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

——中國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和非法組織人員;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國家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經商、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3.1.2對安然產品和品牌有一定認識,理解并愿意遵守公司相關安然業務政策;

3.1.3店鋪的經營者需持有符合公司要求的,真實、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及其經營中所需的證照,有意向并有能力在固定經營地點經銷及推廣安然產品;

3.1.4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其他不正當方法成為安然經銷商;如申請人提供不真實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資料或用不正當方法而成為安然經銷商,公司保留一經發現即對其做出處理(包括立即終止《經銷商合同》)的權利。

3.2資格申請

3.2.1符合上述所有條件者,本人提交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及公司要求的相關資料進行申請,公司確認后方可成為公司的經銷商;

3.2.2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成為經銷商;

3.2.3公司與經銷商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

3.2.4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商合同》。

3.3資格有效期與延續

3.3.1經銷商資格有效期為連續12個月,自獲得公司批準成為經銷商的當日起開始計算;

3.3.2在資格有效期內,經銷商個人銷售額累計達到200PV,可獲得資格的自動延續。

3.4經銷商資格的終止及重新申請

3.4.1有效期內銷售額未達到200PV,資格自動終止;經銷商可重新申請加入;

3.4.2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申請自愿終止經銷商資格,終止日期以公司確認為準;經銷商申請終止資格6個月后方可重新申請新的經銷商資格;

3.4.3因違規處分等原因被公司終止經銷商資格,不允許再次申請新的經銷商資格;如借用他人資料或編號從事公司相關業務活動,自行承擔后果,公司一經發現即對其做出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3.4.4 公司確認自愿終止后的6個月內,經銷商若涉及推廣公司產品、參加業務培訓等業務活動,公司有權認定其行為屬于重復申請資格的違規行為。

3.5申請人以隱瞞作為手段與公司簽訂協議的,協議及其資格無效,當事人應自行承擔由此所產生的后果,情節嚴重的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

3.6在協議有效期內,經銷商若不再具備資格申請條件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協議;如未通知或故意隱瞞的,自行承擔后果,情節嚴重者公司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3.7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僅限于申請人本人,擅自將協議的權利義務轉讓、轉移或委托給其他人的,公司有權直接解除協議。

3.8違反《營業守則》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可終止其經銷商資格;違反《營業守則》情節雖屬輕微,但經公司以書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卻未改正的,終止其經銷商資格。

3.9觸犯刑法并被處以刑罰的,終止其經銷商資格。



第四章 經銷商權利

4.1享有公司依照多勞多得原則發放銷售報酬的權利。

4.2享有拓展業務的權利。

4.3享有按公司規定接受培訓的權利。

4.4享有對違規行為的投訴權。

4.5享有對違規處理的申訴權。



第五章 經銷商責任與義務

5.1恪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侵犯安然公司或安然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5.2經銷商和公司之間的關系以法律規定、《經銷商合同》、安然業務政策等文件的描述為準。經銷商不得對其與安然公司之間的關系進行曲解:

5.2.1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稱自己或其他經銷商為公司的雇員,或使人誤解經銷商與公司存在雇傭關系;

5.2.2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稱自己為安然公司的“代理人”、“分公司”、“運營中心”或“公司代表”。

5.3共同維護經營秩序,不得出現以下擾亂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5.3.1不得以任何方式誹謗、詆毀和攻擊公司、公司員工及其他經銷商、其他同類公司的聲譽;

5.3.2不得威脅、恐嚇、侵害公司、公司員工、其他經銷商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干擾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

5.3.3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安然辦公場所、店鋪、服務網點或其他與安然相關的活動場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擾安然公司、安然員工及經銷商之正常業務活動的開展;

5.3.4 不得利用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5.3.5不得賄賂公司員工。

5.4嚴格遵守訂貨規定

5.4.1審慎估算售貨量合理訂貨,不得為達成業績或未與最終消費者達成購銷共識前盲目囤貨,不得弄虛作假,以人為調控或操縱業績的手段謀取不當利益,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義訂貨,亦不得將本人的會員編號轉讓或出借給他人使用;

5.4.2經銷商經營場所內須專賣安然產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廣、售賣任何非安然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5.4.3嚴格遵守各類促銷優惠活動規則,不得濫用安然公司促銷優惠活動政策,包括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公司的紅包、優惠券、贈品等權益。對違反、惡意規避活動規則或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公司有權采取收回權益、取消或關閉訂單、暫緩或取消發貨、中止/終止部分或全部《經銷商合同》的履行等措施而無需事先通知,由此產生的損失及后果由活動參與人自行承擔。如活動參與人的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活動參與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5嚴格按照國家的稅務政策和安然公司的相關安排履行稅務責任。

5.6不得利用他人開展違規活動以規避本營業守則、安然業務政策的約束。

5.7經銷商地址、電話、銀行信息等相關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在會員系統更新,否則自行承擔信息不準確而導致的后果。

5.8不可重新包裝安然產品或調換產品內容;不可破壞、更改、涂銷安然產品包裝或各種標志。

5.9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

5.9.1自覺接受公司的業務和產品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及產品知識;

5.9.2熱情待客,服務周到,以客為尊;銷售產品過程中,須向顧客詳細介紹公司的退換貨制度;并及時解決消費者產品使用中的問題;

5.9.3經銷商應向消費者提供優質、個性化的服務,對于安然提供的或消費者直接向經銷商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的姓名、生日、地址、電話、郵箱、社交媒體賬號等,無論是否進行去標識化處理),僅限經銷商本人在為消費者提供安然產品售后及推廣服務的范圍內使用,不得超過該目的范圍使用顧客信息。經銷商有義務妥善保管、嚴格保密消費者個人信息,禁止公開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轉讓、或共享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否則,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經銷商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10積極支持、配合公司的各項工作。

5.11未經公司批準,不得就與公司產品和業務有關的話題擅自接受新聞、網站等媒介、出版單位或個人作者的采訪,在接受與公司無競爭關系的企業、團體或個人的邀請進行上述活動時,如內容涉及安然公司,亦須事先征得安然公司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動均不可借助安然公司的業務關系和渠道宣傳、銷售相關活動票券及資料。

5.12未經公司允許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產品類型和經營方式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團體或個人的邀請進行演講、授課及經驗分享。

5.13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銷員。

5.14經銷商有責任配合公司的市場監督調查工作,不得提供虛假不實之資料、陳述,誤導公司的調查工作。

5.15經銷商在境外市場違反安然營業守則、有損安然公司聲譽,安然公司保留對其依據營業守則進行處分的權利。

5.16倘若經銷商拖欠公司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訂購安然產品的貨款,顧客退貨應退還的傭金,公司有權從該經銷商的報酬中扣除所欠的款項,直至該欠款完全清還。

5.17經銷商或其配偶或雇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安然公司當時未能追究經銷商的責任或未能追究其全部責任的,安然公司保留再予追究的權利。

5.18 經銷商應對公司的業務政策保密,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傳播公司有關文件及資料。

5.19 經銷商如違反守則,其有義務采取補救措施。



第六章 經銷產品和市場推廣

6.1經銷商在業務拓展及經營推廣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公司提供的產品資料推廣、介紹,如實講解產品功效,嚴禁虛假宣傳,不得:

6.1.1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最”等用語;

6.1.2不得對產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價格、規格等做夸大、失實的宣傳;

6.1.3不得宣稱安然產品實際并不擁有的專利、證書、榮譽、贊助、功效或好處;

6.1.4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6.1.5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6.1.6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6.1.7不得強行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尊重消費者的選擇;

6.1.8不得違規擺賣公司產品,不得攻擊、詆毀其他公司及產品;

6.1.9不得搶奪他人客源,進行不當競爭;

6.1.10不得使用與安然公司相關的名稱、商標、logo等建立網站、建立微信公眾平臺進行公共傳播;

6.1.11產品推廣中的其他不當行為;

6.1.12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6.2經銷產品時,不可:

6.2.1 利用或欺騙顧客購買指定數量的產品;

6.2.2要求顧客購買非安然公司的產品,包裝或資料;

6.2.3 在推銷產品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流通或銷售仿冒產品;

6.2.4 不尊重顧客的自由選擇,強行銷售產品或擅自為其辦理會員編號;

6.2.5 為他人開卡時,不得擅自修改開卡人資料,不得私自延遲開卡或因私利惡意漏開卡或不予開卡;

6.2.6 誤導、誘導他人購買其所不需要或明顯超過其合理消費量的產品或誘導他人借貸經營安然生意;

6.2.7 在安然公司經營、服務場所或其他公眾場合阻攔他人、進行陌生銷售及推廣業務;

6.2.8 沿街兜售叫賣;

6.2.9 未經同意,進入他人住所或辦公場所強行銷售產品,滋擾他人生活工作。

6.3業務推廣規定

6.3.1認真學習,不斷加深對公司的了解,實事求是的推介公司產品和公司業務;

6.3.2用積極健康的心態拓展業務,不得炫耀個人收入、夸大公司實力,不得宣傳快速致富及過度物質享受;

6.3.2.1不得宣揚無需銷售產品,僅通過個人消費或不當的產品使用方法就可獲得高收益;

6.3.2.2不得宣揚安然業務為快速致富的機會,或宣稱只需花少許甚至無需花費任何努力和時間,即可取得成功。

6.3.3團結互助,維護大局,杜絕不正當競爭;

6.3.4不得在業務活動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傳銷及其他不正當或不道德的言行,堅決抵制邪教;

6.3.5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6.3.6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6.3.7不得利用公司的業務活動和市場,在安然環境中推廣、宣介其他公司業務和產品,特別是同類型公司的業務或產品,也不可從事與安然存在競爭關系、利益沖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規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營銷活動;

6.3.8不得參與或從事其他直銷公司的業務,不得煽動、拉攏本公司經銷商考察、參與、從事與安然無關的活動;

6.3.9不得弄虛作假,以及提供不實資料、證據等;

6.3.10不得侵占、挪用、騙取其他經銷商的財物,或因其它不當業務行為產生經濟糾紛;

6.3.11 不得以代為保管或管理貨物為由進行貨物囤積或誘導他人不良囤貨,進行人為操縱業績;

6.3.12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經公司公布的各類政策及業務信息,或對公司公布的信息進行失實傳播或宣導;

6.3.13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開展活動;

6.3.14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名稱或商標進行對外宣傳;

6.3.15不得違反公司規定或違背他人意愿,擅自為他人代辦業務;

6.3.16不得貶抑、攻擊、詆毀其他職業、行業、品牌、商品及其從業者的聲譽;

6.3.17不得利用經銷商的經營場所以及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場合、資源或關系進行融資、集資、募捐等活動,也不得誘導他人進行任何投資、貸款和證券交易等金融和證券類活動;

6.3.18不得以給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進行銷售,或自行為他人計算并發放報酬;

6.3.19應按照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禁止私自開展各類影響價格體系的促銷活動;

6.3.20應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安然產品,不得向任何從事轉售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員/商家等第三方提供或銷售安然產品;

6.3.21不得銷售安然公司提供的贈品/禮品,也不得向任何從事轉售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人員/商家等第三方提供該贈品/禮品;

6.3.22不得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6.4不得以向非特定對象廣泛散發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場所大量派發、向住宅信箱隨機投放等)的方式招攬顧客、經銷產品及推廣業務,或者在線上向尚未建立個人聯系的人群推送安然信息或向表示不愿意接受溝通者發送信息。

6.5未經安然公司同意,不得在任何媒體上(包括但不限于國際互聯網、手機短信平臺等)刊播有關安然產品、業務的廣告或進行安然產品、業務的推廣,亦不得通過其他渠道傳播與散發與安然產品、業務相關的廣告或宣傳資料。

6.6 遵從法律法規規定,僅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場所內開展業務推廣和市場服務活動。

6.7不得宣稱有專營區域,即宣稱某地區/區域僅某經銷商可經銷/推銷安然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

6.8輔導和管理規定

6.8.1指導老師應對被指導人做正確的輔導,確保他們以專業并符合操守的態度從事經營活動,并且能夠恰當的推廣業務和提供優質的客戶服務,不得有放任不管或推卸責任的行為;

6.8.2應當對被指導人進行及時、有效的業務指導和業務管理,不得對公司政策、規則、業務導向進行負面或者不正確的宣傳;

6.8.3不得縱容、誘導或教唆被指導人員從事違規活動;

6.8.4唆使、誘導被指導人囤積與其銷售能力不符的產品,或因指導不當造成被指導人囤積與其銷售能力不符的產品;

6.8.5被指導人與其他經銷商發生糾紛時,指導老師因按照公司政策、規則和文化及時進行協調處理;

6.8.6悉知被指導人違反營業守則或其他公司規范應及時配合公司教育制止;

6.8.7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指導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輔助資料和輔銷品

7.1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編制、盜版印刷和銷售與公司業務或產品有關的輔銷資料及輔銷品(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進行業務推廣,因使用非公司核準的輔銷資料及輔銷品開展業務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經銷商本人承擔,由此令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其追索賠償。

7.2公司制作的輔銷資料及輔銷品,只可作為協助公司業務發展所用,不得以獲利為目的進行銷售。

7.3不得展示、推廣、售賣、分發任何非安然公司指定或核準的輔銷資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然業務關系或通過雇傭、教唆、協助或縱容其他人員等方式進行上述活動。

7.4不得強制他人購買輔銷資料和輔銷器具。



第八章 安然名稱、商標及著作權

未經安然公司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8.1將與安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的商標、商號、企業名稱、企業標志、活動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作為其他任何機構、組織、活動的標識、商標、商號、企業名稱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使用。

8.2擅自申請、注冊或持有含有與安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的商標、商號、企業名稱、企業標志、活動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圖案等的商標、域名、網站名稱、網店名稱、微信公眾號、微信小程序、電腦應用軟件、手機應用軟件、網絡用戶名等。

8.3生產、獲取、使用、銷售任何非安然公司提供的帶有與安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商標、商號、企業名稱、企業標志、活動名稱、產品包裝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包裝裝潢的產品。

8.4將安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的商標、企業標志、活動名稱、產品包裝設計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裝、裝潢、廣告、網站、宣傳資料。

8.5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機構名義制作、出版的文字、美術、攝影圖片、動畫、音樂、錄像等資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復制、轉載、發布、傳播、在網絡上設置鏈接等。



第九章 會議制度

9.1市場會議的申請與報備嚴格按照《市場會議管理辦法》執行。

9.2會議主題和形式必須與公司產品密切相關,如產品說明會、推介會、展示會、發布會、產品知識講座等,在活動中不得出現以下情況:

9.2.1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各項業務政策;

9.2.2破壞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9.2.3涉及政治、宗教、迷信、色情或渲染暴力;

9.2.4妨礙治安交通秩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9.2.5夸大產品功效、貶低同類其他產品或強制購買產品;

9.2.6將個別經銷商的收入狀況作為普遍現象進行過分渲染;

9.2.7利用會議宣傳其他公司及產品;

9.2.8利用會議進行任何傳銷活動的行為;

9.2.9在會議中自行或縱容他人陳設、散發銷售非公司指定或核準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資料;

9.2.10以贏利為目的所有的業務培訓會議、產品展示推廣會。

9.3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章 獎勵

10.1對于市場違規行為提供有價值線索的人員,公司給予價值100到1000元的輔銷產品獎勵或100到1000元的舉報獎金。



第十一章 監督與處分

11.1安然公司有權對經銷商的活動進行調查,經銷商應當配合。

11.2 經銷商或其配偶或雇員違反本守則,或其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對安然產品聲譽、市場和諧及企業形象造成損害的,該經銷商須承擔責任,安然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安然公司營業守則處分等級制度決定對相關責任人的處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頭或書面告誡;暫停履行合同;緩發或扣發其部分、全部收益和獎勵;追扣其已經獲得的不當的收益;暫緩授予或取消其相關榮譽獎項、旅游及活動獎勵、限制出席公司活動;不與其續簽或立即終止其《經銷商合同》、取消店鋪授權、取消店鋪經營資格等。

11.3經銷商對違規行為進行投訴、需在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司提交書面、署名的投訴材料;否則,公司原則上不予受理。

11.4自愿終止經銷商資格者的,自公司確認的終止之月起6個月內,若涉及銷售公司產品,推薦顧客、參加業務培訓等業務活動,其重新申請時公司有權認定其行為屬于重復申請資格的違規行為。

11.5經銷商如違反公司業務規章制度、經公司查證屬實、將視其情節輕重、個人態度等因素,予以書面警告、扣罰服務報酬、執行并行處分、直至終止資格的處分,在處分期間,公司可對其權利做限制。

11.6若經銷商涉嫌嚴重違反本守則,安然公司有權在調查期間采取先期凍結其業務權、凍結所得報酬、凍結店鋪經營資格等臨時措施,并將視最終的調查結果對其做出處理。

11.7公司對違規經銷商做出的處分將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理結果如有異議,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提供新的證據及書面材料提出申訴,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權利。

11.7.1申請復查人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安然公司之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1.7.2在公司受理申訴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生效;

11.7.3公司在完成申訴調查后決定是否維持或修正原處分結果;如仍然維持原處分結果,則不再受理重復申訴。

11.8對任何有意規避公司業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認定其行為是否違規。

11.9經銷商因違反業務規章制度導致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其情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11.10經銷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于安然公司的原因,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銷商應自行承擔責任或要求相關責任方賠償,安然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經銷商無理要求影響安然公司經營或導致安然公司損失的,安然公司有權終止與經銷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1.11因經銷商違規行為造成的公司經濟利益受損,公司有權在其收益中扣除相應受損金額。

11.12公司設有規則監督和處分的職能部門,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可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取證方式;同時為了達到規范市場的目的,該部門可對經銷商的經營活動例行檢查,經銷商需配合工作。

11.13對于市場突發事件或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任何行為,指導老師應積極面對,在事發兩個月內協助處理完畢,否則公司有權凍結編號,緩發或扣發其部分、全部收益和獎勵;追扣其已經獲得的不當的收益;暫緩授予或取消其相關榮譽獎項、旅游及活動獎勵、限制出席公司活動等,直至事件完全解決。

11.14經銷商違規行為其指導老師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有權根據情節嚴重性給予相應的處罰。

11.15經銷商有義務參加公司組織的相關活動,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活動要求。達到參會資格的經銷商不得無故缺席公司組織的會議活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需向公司提交書面說明,對于違反規定的經銷商,公司有權取消其一切福利待遇(含旅游資格、榮譽展示等)。

11.16經銷商九級處分

11.16.1等級如下:

第一級  書面警告。

第二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繳納賠償金1000-2000元或扣發20%的月度報酬。

第三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繳納賠償金2000-5000元或扣發30%的月度報酬。

第四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 繳納賠償金5000-10000元或扣發40%的月度報酬。

第五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繳納賠償金10000-20000元,或扣發50%的月度報酬,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業務推廣權1-3個月。

第六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繳納賠償金20000-30000元或扣發1-3個月的月度報酬,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其所有權益1-3個月。

第七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繳納賠償金30000至50000元或扣發1-3個月的月度報酬,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其所有權益 2-4個月。

第八級  責令停止違規行為,繳納賠償金50000至80000元或扣發1-3個月的月度報酬,同時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其所有權益4-6個月。

第九級  終止合同,強制解除合作關系,停發所有收益。

11.16.3并行處分

11.16.3.1予以通報。

11.16.3.2暫停訂貨。

11.16.3.3凍結收益。

11.16.3.4暫停市場推廣資格。

11.16.4其他處分

11.16.4.1其他任何違規行為如引起政府、媒體等部門介入,公司除堅決支持相關部門的處理決定外,還將根據該違規行為的影響程度,在適用等級基礎上加重處分,同時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

11.16.4.2經銷商若重復發生同類違規行為,公司將在適用等級上加重處分;

11.16.4.3公司根據具體情形決定處分(包括并行處分)的執行日期;

11.16.4.4經銷商違規行為若造成他人經濟利益受損,公司在核定受損金額后,有權從該經銷商銷售報酬中扣除代為轉付;

11.16.4.5不同市場重復申請資格的行為一經查實,公司將取消重復申請或用他人名義申請的資格。同時,公司將視違規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處分。



第十二章 效力結構

12.1本《營業守則》是相關業務合同的重要構成,是業務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

12.2 本《營業守則》以各項“守則”為基本管理制度,并以各“規定”、“規范”等為補充。

12.3本《營業守則》在施行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對各項內容做出解釋、補充、修訂的,均具有同等效力。

12.4 公司各業務管理部門為市場規范管理所制定的各種規定、規范,均為本《營業守則》的有力補充,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效力形成

13.1本修訂版本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執行,在此生效日期前發生的違反《營業守則》之行為,依照原版本《營業守則》之規定進行處理。生效日期之后公司原相關規定與本守則相抵觸的內容,以本守則為準。

13.2本規則的解釋權、修訂權屬公司。

13.3本規則及以后的修訂內容一經公司內部刊物、官方平臺等途徑公布后,即視同全體經銷商知悉并生效。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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